(2016)鲁0283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曲明义与张晓华、曲长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明义,张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307号原告:曲明义,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华。被告:曲长平,被告: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山路一汽解放服务站。法定代表人贺玉英,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鹤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远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吕勇,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原告曲明义与被告张晓华、曲长平、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曲明义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明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原告曲明义负担。审 判 长 张奎堂审 判 员 纪修朋人民陪审员 孙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