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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9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海与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严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9547号原告刘海,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严洪,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刘海与被告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请求还款8000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3日,被告以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转款给被告1万元���以微信转帐方式转款给被告5000元。2016年8月5日,被告以微信转帐方式归还了7000元,尚欠借款80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海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