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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步丰振与杜志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丰振,杜志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330号原告:步丰振,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岳良村人。现住。被告:杜志景,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岳良村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步丰振与被告杜志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步丰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丰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步丰振负担。审 判 长  陈立珍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