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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晓东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晓东,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13日在逃,2015年3月1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谭天利,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郎甲田,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晓东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鸡冠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晓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晓东不服,以一审认定其358万的贪污犯罪行为不存在、没有侵占358万公款主观方面的证据、客观归罪于法无据、本案证据相互矛盾、程序违法、财产刑畸重、有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晓东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晓媛审判员  李荣杰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振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