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巩晓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晓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548号原告:巩晓琼,女,汉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群章、、。委托代理人:赵志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负责人:齐六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晓琼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晓琼于2016年10月11日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晓琼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巩晓琼负担。审判员 谷松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