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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运花与黄德伟、陈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花,黄德伟,陈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陈运花,女,1957年8月13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德伟,男,1967年3月2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陈小玉,女,1967年7月19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运花与被执行人黄德伟、陈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542元,执行费60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德伟、陈小玉有房产和电站股份在银行抵押,现因被执行人陈小玉涉及被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需评估、拍卖财产时间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513号民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