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孙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孙娟,董飞,董福良,宋爱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被执行人孙娟,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董飞,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董福良,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宋爱卿,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乳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