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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秀英、吴广利与丁尔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英,吴广利,丁尔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773号原告高秀英。原告吴广利。被告丁尔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英、吴广利与被告丁尔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英、吴广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英、吴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