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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石周与被执行人邱华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女,畲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熊某,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邱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