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世文与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文,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859号原告:李世文(李士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市刘房子中心校教师。被告:宁洁,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世文与被告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李世文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文(李士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