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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世文与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文,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859号原告:李世文(李士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市刘房子中心校教师。被告:宁洁,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世文与被告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李世文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文(李士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