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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与徐振林、蔡文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徐振林,蔡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860号、866号、8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30095-2。负责人张亮国,行长。被执行人徐振林,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文瑞,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振林、蔡文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振林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昌和路的房产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另案【(2016)闽0302执267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振林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昌和路的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