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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8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方良,陈卡卡,陈学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729号原告:倪方良,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卡卡,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学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倪方良与被告陈卡卡、陈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倪方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方良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