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秀春与陈纯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春,陈纯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金秀春,女。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陈纯秀,男。委托代理人陈纯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春与被告陈纯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庭,未经允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英民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