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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红辉与金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辉,金传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884号原告:蔡红辉,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于都县人,住赣州市于都县。被告:金传飞,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辉诉被告金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特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