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红辉与金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辉,金传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884号原告:蔡红辉,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于都县人,住赣州市于都县。被告:金传飞,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赣县人,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辉诉被告金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特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