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蒋平、徐丽那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赵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蒋平,徐丽那,徐海燕,徐亚洲,赵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3座5-8F。负责人:黄晓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洲。原审被告:赵海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平、徐丽那、徐海燕、徐亚洲、原审被告赵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智勇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殷志浩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