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民初3660号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东杨庄村(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峰,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鲁08民终162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判决,指令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继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在2013年6月25日前分三次偿还,并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原告本金20000元,其余本金及约定利息未能归还。另外,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32000元,承诺在2014年6月25日前分三次偿还,到期后,被告亦未能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支付约定的利息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先后产生两笔借款,第一笔借款产生2013年4月25日,被告张斌向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承诺分三次还清,即2013年4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2013年5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2013年6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除归还本金外,另付利息2000元,且该利息于2013年6月25日前给付。后被告张斌归还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00元,下欠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另一笔借款是2014年3月20日,被告张斌再次向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32000元,承诺本次借款分三次还清,即2014年4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2014年5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2014年6月25日前还款12000元,此次借款亦未归还。两笔借款合计62000元,利息2000元,已归还20000元,下欠本金42000元、利息2000元。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张斌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斌欠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42000元、利息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向被告追要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首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的借款10000元、利息2000元以及2014年3月20日的借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东方审 判 员 岳瑞霞人民陪审员 孙海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