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固进与孙建生、三明市荣欣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闽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固进,孙建生,三明市荣欣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闽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连固进,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程北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生,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荣欣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陈火营,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闽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孙建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固进与被执行人孙建生、三明市荣欣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闽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建生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抵押房产短期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