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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秋明与袁剑军、卢招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明,袁剑军,卢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秋明,男,1948年8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剑军,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卢招兰,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系袁剑军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秋明与被执行人袁剑军、卢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卢招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名下有车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袁剑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有车辆但未能扣押,名下有房产一套被另案查封,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袁剑军、卢招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