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湘丽与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湘丽,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何湘丽,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李端文,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武成路天昊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陈莉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湘丽与被执行人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950元、未受偿人民币29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