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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4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闫换成申请执行陈涛、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换成,陈涛,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408号之四原告闫换成(又名闫二),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陈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王海霞,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涛之妻。关于闫换成申请执行陈涛、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海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一处。二、���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呼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