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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曹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245-1号原告:马某。被告:曹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曹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曹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某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