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3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一友与孙新中、王烈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友,王烈秀,孙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一友,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烈秀,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孙新中,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新中、王烈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一友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新中、王烈秀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