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75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雯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