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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974号

游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游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渝0228执9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锋

审 判 员  曾永雄

代理

审判员  田启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