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曾和云与汪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74号移送单位:本院洪镇人民法庭移送。被执行人:汪正平,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汪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叶才银行存款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