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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曾和云与汪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74号移送单位:本院洪镇人民法庭移送。被执行人:汪正平,男,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汪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正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叶才银行存款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