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899号
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富康路9号。
负责人:谷顺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诗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傅陶,男,现住安徽省和县。
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诉被告傅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义仓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