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城区支行诉李佳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城区支行,李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6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长治市分行城区支行。地址长治市英雄南路东华门21号。负责人:乔颜波,职务行长。被告:李佳,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城区支行诉被告李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透支卡本息共计24518.6元(利息暂至2015年12月31日,利随本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6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贷记金卡一张,至2015年12月31日欠原告本金20315.8元,利息2634.91元,滞纳金1234.89元,手续费333元,合计24518.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多次查找,均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也未能进行补正,故视同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城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城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冀永虎人民陪审员孙雷人民陪审员成志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