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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930号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恒,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春梅,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宇衍代理审判员  郭茹洁人民陪审员  林向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晓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