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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傅志华、谢泊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志华,谢泊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606号申请人:傅志华,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少谋,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和苏,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泊泳(曾用名:谢柱忠),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傅志华诉被申请人谢泊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傅志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泊泳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泊泳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惠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占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