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联社与李强明-苏芝旺-韩金亮借款合同执行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苏芝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韩金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强明、苏芝旺、韩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强明、苏芝旺、韩金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