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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民初4483号原告:曹XX,女,1985年10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全,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XX,男,1983年7,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德全、被告曹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曹某甲由原告自费抚养,婚生子曹某乙由被告自费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8月2日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106年5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乙,原告系二婚,女儿曹某甲是与前夫所生,在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曹某甲由原告曹XX自费抚养,原、被告婚后,由于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不了解被告性情,直到儿子曹某乙出生后,被告才露出本性,认为自己有了儿子,从此,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经常生气吵架,并扬言要提出离婚,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曹XX针对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原告与前夫的离婚协议。证明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曹某乙由原告自费抚养。证据4、户籍证明。证明曹某甲是曹XX的女儿。证据5,曹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曹某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子。证据6、微信截图照片一组7张,证明被告同意离婚及被告对原告进行侮辱性语言,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严重伤害原告的感情。被告曹XX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2、假设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原告不愿抚养儿子曹某乙,原告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3、如判决离婚,原告的所带女儿2年的生活费用,原告应予以返还,原告家人所借被告家2万余元,原、被告应共同承担。被告曹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曹XX针对原告曹XX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证据1、2、3、4、5没有异议,证据6有异议,1、证据来源不清楚,到底来自哪个朋友圈、转发量多少,真实性有异议;2,不能推断朋友圈是被告自己转发的,被告否认是其亲自发送;3、假设原告所述真实,也不能达到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曹XX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在庭审中被告不认可微信截图为自己所发,原告未进一步佐证网名为“伤心的眼泪”“我好想你,你知道吗”及手机号1515675****是被告使用,对此证据本院不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X和被告曹XX经人介绍于2013年8月2日举行婚礼,2014年5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曹XX将其与前夫所生女儿曹某甲带至被告曹XX家中,与其一起生活,原、被告在2016年5月1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曹某乙。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曹XX和被告曹XX在夫妻关系出现矛盾时,应相互尊重、体谅,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尤其是原告分娩不满一年,被告在生活中更应该体谅爱护原告,本案中,原告曹XX要求离婚,但所提供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XX和被告曹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