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夏佰顺与黑龙江兴东集团、初进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佰顺,黑龙江兴东集团,黑龙江工商进出口集团公司,初进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473号原告夏佰顺,男,法定代理人夏忠江,男,被告黑龙江兴东集团。法定代表人姜洪桥,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工商进出口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晓安,职务经理。第三人初进民,男,原告夏佰顺与被告黑龙江兴东集团、黑龙江工商进出口集团公司、第三人初进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二被告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佰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清春代理审判员 王彦军代理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