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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168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高勤学,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买妮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