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燕与彭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彭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610号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彭素,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陈燕与被告彭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5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