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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彦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彦敏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913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彦敏,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彦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冀0109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彦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2012年3月23日,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少堂(在逃),住所藁城市廉州路四区3号食品公司楼,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2013年12月13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海英(在逃)。2014年4月17日,河北中迈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成立,负责人张海霞(在逃),营业场所藁城市新华街南段路东15号,经营范围为黄金珠宝首饰、工艺品的销售。合作社成立后,张海英伙同张海霞、杨华、苏彦改(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韩彦敏等该合作社设立在藁城区乡村的代办员,以向该合作社存款利息高为引诱,在藁城区乡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韩彦敏向集资人出具藁城市同兴合作社凭证和藁城市中迈金行凭证作为集资凭证,帮助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张振海、张英敏等140人、资金共计309.2954万元,后韩彦敏垫付集资人17.24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292.0554万元,韩彦敏按其吸收资金1万元提成120元等不同数额从中获取提成。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审计报告,证明:韩彦敏帮助同兴合作社吸收集资140人、吸收资金309.2954万元,韩彦敏垫付集资人17.24万元。2、上述集资人证言、集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资金凭证。3、被告人韩彦敏供述,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开始在藁城市廉州路与昌盛街交叉口西边路南处。2014年8月,同兴合作社改成中迈金行后搬到新华街。同兴合作社的幕后老板是张有庆,法人代表是张海英,总负责人是张海霞,业务经理是苏彦改、杨华,还有个姓米的司机,同兴合作社改名中迈金行后,法人代表是张海霞。2012年7、8月,杨华找到我家,想让我做我们村的同兴合作社代办员,他们说同兴合作社是合法公司,专门办理存款业务,存取方便,利息比银行高,他们说在同兴合作社存款1万元每年有504元利息,给我手续费,我答应做同兴合作社的代办员后,我帮同兴合作社办理存款业务并把代办点设在我村大街上租的门市里,我主要是办理我们村村民的存款业务,给他们介绍同兴合作社的存款好处,得到村民同意后,给他们办理存款业务,我给储户先开个临时收据票,再给同兴合作社打电话说储户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同兴合作社的杨华、张海霞当天拿着打印的同兴合作社入社凭条第二、三联到我家给我,把储户存款拿走,同时把我的提成给我兑现。我再把同兴合作社入社凭条第二联给储户。储户支取存款也是我和同兴合作社打电话说支取人信息、金额和入社凭条票号,同兴合作社工作人员把存款及利息给我拿来,我再给储户,我为同兴合作社办理业务一般是现金交易,如果存款金额比较大,一般是通过农行和邮政储蓄转账给张海霞。同兴合作社入社凭条是一式三联,相当于存款支票,合作社留第一联,代办员留第三联,储户留第二联,在同兴合作社存款的户大概有100多户300多万元,这些人都是我们一个村的,我有记录和入股凭条的三联。我得的提成都垫付我们村的储户了。同兴合作社出事后我个人借款垫付了10来户储户存款20多万元。4、杨华证言,我在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做业务经理。同兴合作社于2012年6月初开业,地址在藁城市廉州路和昌盛街交叉口,2014年4月工作地点搬到藁城市新华街,同时合作社又开了个中迈金行。我们跟信贷员宣传同兴合作社的各种好处,说同兴合作社是合法公司,存款利息高,存取自由,存款安全还有经营实体,让这些信贷员做同兴合作社代办员,承诺给代办员手续费和各种提成及奖金,发各种宣传材料,有存款以后同兴合作社给一部分代办员发了授权书。慈上村的韩彦敏是同兴合作社的代办员。其他证言与被告人韩彦敏供述基本一致。5、苏彦改证言,我和杨华是同兴合作社负责发展代办员的业务经理。其他证言与杨华证言基本一致。6、赵立欣证言,我在同兴种植合作社做过会计。代办员存款比较多的时候,就把储户存款直接转帐到张海霞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张海霞收到转帐款后把从银行打印出的转帐凭条给我,再写一个白条注明是那个代办员转的存款及金额交给我,我放到合作社的保险柜里保存,如果有需要张海霞就从银行支取出来交给我,把他手写的白条销毁。7、周闪闪证言,我在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做过出纳。同兴合作社共吸收存款最高达到3500万左右,2014年11月份我不在同兴合作社当出纳时,同兴合作社吸收的存款2000多万。8、米彩强证言,2013年10月,我应聘在同兴合作社做司机。我刚去的时候老板是李永刚,他不在合作社担任具体职务,同兴合作社吸收的存款交给他,当时李少堂是理事长也是同兴合作社的法人,平常来社里不多,具体负责的是两个经理裴运海和苏建兴。后来同兴合作社转手给张海英,平时不在合作社,总经理是张海霞,负责合作社的全面业务。9、张有庆证言,2013年底,经我介绍李少堂将其经营二年的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转给了张海英,我知道这个合作社在藁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没有参与吸收存款的事。张海英在我们中迈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百分之六十的股份,藁城的中迈金行金利福珠宝店是张海英自己的,我没有股份。10、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载明: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住所设在藁城市廉州路四区3号食品公司楼,法定代表人李少堂,后变更为张海英。11、河北中迈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及该公司有关资料,载明:张海霞为藁城分公司负责人。12、辩认笔录二份,苏彦改通过照片分别辨认藁城市同兴合作社负责人张海霞、法定代表人张海英。13、辩认笔录一份,杨华通过照片辩认李少堂(藁城同兴合作社原法人)。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少堂、张海霞、张海英)。15、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杨华、苏彦改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一份。16、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2013年2月5日,藁城市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海山(在逃),住所藁城市四明街南段发行楼,经营范围与上述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一致。合作社成立后,李海山伙同胡亚非、吴运海(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韩彦敏等该合作社设立在藁城区乡村的代办员,以向该合作社存款利息高为引诱,在藁城区乡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韩彦敏帮助藁城市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杨建英、杨翠艳等109人(已报案)资金共计204.365万元,后韩彦敏垫付集资人韩建设8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96.365万元,韩彦敏按其吸收资金1万元提成300元等不同数额从中获取提成。韩彦敏垫付其帮助该合作社吸收的其他未报案集资人资金共计41.93万元,以韩彦敏名义在该合作社集资4.42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审计报告,证明:韩彦敏帮助海清合作社吸收集资109人(已报案)、资金204.365万元,韩彦敏垫付已报案集资人韩建设8万元,韩彦敏已垫付未报案集资人41.93万元,以韩彦敏名义集资4.42万元。2、上述集资人证言、集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藁城市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集资凭证。3、被告人韩彦敏供述,2013年7、8月,海清合作社业务经理胡亚非、吴运海找我做慈上村的海清合作社代办员,我答应后开始帮海清合作社办理存款业务,代办点设在我在大街上租的门市里,有村民来存款,我给他们介绍海清合作社存款好处,在得到村民同意后给他们办理存款业务。如果有储户存款,我先开个临时收据,再给胡亚非打电话说储户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胡亚非当天拿着打印好的海清合作社凭条到我家,吴运海也来过,把储户存款拿走,同时将存款的提成款给我兑现。我把海清合作社入社凭条第二联给储户。储户支取存款也是我给海清合作社打电话告诉支取人信息,储户支取存款后把入社凭条、我手里的一联都交给海清合作社的人,我为海清合作社办理业务一般情况下是现金交易。通过我在海清合作社的储户都是我们村的人,大概有60多户200多万元,海清合作社提成开始是每万元存款每年给我提成300元,后来提成涨了多少我记不清,我得的提成都垫付给我们村储户了。海清合作社出事后,通过我个人借款垫付了一部分储户存款,具体垫付多少人、多少钱,我记不清了。4、李文文证言,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藁城市海清合作社彻底关闭,我在合作社负责出纳。李海山是藁城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胡亚非、魏学峰是业务经理,胡亚非负责拉存款,魏学峰大概是2014年5、6月份来的合作社,因为李海山经常不在合作社,魏学峰负责合作社的全面工作。藁城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什么时间正式吸收存款我不知道,2014年8月就不吸收存款了,合作社只留我一人处理海清合作社后事,李海山不定期给我打款,让我办理给到期的储户发利息,有急需用钱的储户给退还或到期本人同意的给退还百分之十,一直持续到2015年7月份,李海山不联系,钱也不给了,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吸收了存款大概有1300万左右,韩彦敏是慈上村代办员。我在合作社上班开工资,开始是每月1500元左右,干够三个月涨到1600元。5、藁城市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载明: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住所设在藁城市四明街南段发行楼,法定代表人李海山。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海山)。7、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胡亚非、吴运海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一份。8、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2009年7月8日河北中能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邢建岐(在逃),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48号4层楼房201,经营范围是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2011年1月19日,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股东有河北中能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980万元和曹润建、出资2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润建(另案处理),住所石家庄市井陉县测鱼镇南寺掌村,经营范围是水上景区管理、房屋租赁、景区门票销售。2012年10月24日,该公司住所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48号4层楼房。公司成立后,邢建岐伙同贾会英(在逃)、吴银蕊(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韩彦敏等该公司设立在藁城区乡村的代办员,以向该公司存款利息高为引诱,在藁城区乡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韩彦敏向存款人出具河北锦山五大风景区旅游一卡通收款凭证作为集资凭证,帮助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韩月民、韩金香等10人(已报案)、资金33.46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3.46万元,韩彦敏按其吸收资金1万元提成120元。韩彦敏垫付其帮助该公司吸收的其他未报案集资人资金16.905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审计报告,证明:⑴、韩彦敏帮助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报案10人、资金33.46万元;⑵、韩彦敏已垫付吸收该公司未报案集资人票据7张、资金16.905万元。2、上述集资人的证言、集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锦山五大风景区旅游一卡通收款凭证。3、被告人韩彦敏供述,我帮助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吸收过存款。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负责人是邢建岐,地址是石家庄裕华西路与时光街交叉口往西500米路北,该公司是开发旅游景点的,锦山旅游公司在藁城有二个分公司,其中一个是河北浩鑫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是贾会英,地址在藁城四明街北头路西。2013年8月,贾会英和吴银蕊找到我家,让我做锦山旅游公司的代办员,贾会英说她在藁城成立了一个锦山旅游公司藁城分公司,她的公司负责在藁城的存款业务,她说这个公司开发旅游项目,效益不错,通过办理旅游一卡通的业务让老百姓往公司投资存款。贾会英和吴银蕊多次到我家找我,2013年10月份我开始给贾会英做锦山旅游公司的存款业务,如果有村民来存款,我打电话对贾会英或吴银蕊说存款人的存款信息,她们在第二天把锦山旅游一卡通(存款凭证)或是锦山旅游公司里合作社的存款凭证送来并把存款人的存款拿走,我把正式存款凭证给储户。贾会英如何把钱拿到锦山旅游公司的我不清楚,存款人不到期的存款也能支取。我帮助锦山旅游公司吸收了60余户160余万元,通过贾会英把全部存款给了锦山旅游公司。锦山旅游公司给我每万元每年120元的手续费。锦山旅游公司的存款利息是一年期限的每一万元0.1万元,就是年利率10%。4、河北中能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⑴、河北中能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担保业务。法定代表人邢建岐。⑵、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上景区管理、房屋租赁、景区门票销售。法定代表人曹润建。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二份(邢建岐、贾会英)。6、藁城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对曹润建、吴银蕊另案处理情况说明一份。7、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2010年9月8日,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邢建岐,住所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经营范围与上述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一致。合作社成立后,邢建岐伙同贾会英、吴银蕊及被告人韩彦敏等该合作社设立在藁城区乡村的代办员,以向该合作社存款利息高为引诱,在藁城区乡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韩彦敏向集资人出具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凭证作为集资凭证,帮助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张保江等47人(已报案)、资金共计114.8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14.8万元。另由韩彦敏垫付其帮助该合作社吸收的其他未报案集资人资金18.7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审计报告,证明:韩彦敏以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集资47人(已报案)、吸收资金114.8万元;韩彦敏垫付其他集资人18.7万元。2、上述集资人证言、集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集资凭证。3、被告人韩彦敏供述,我帮助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办理存款业务,也是贾会英、吴银蕊让我做的。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老板,都是邢建岐,藁城分公司负责人都是贾会英,我一直以为这二个公司是一个公司。我帮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共吸收了100多万元的存款,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4、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果品,灵芝种植,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住所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法定代表人邢建岐。5、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五)2013年6月6日,藁城市旭泽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振彪,理事长兼经理郜治刚(在逃),住所藁城市增村镇增村,经营范围与上述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一致。2013年12月31日,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郜治刚。合作社成立后,郜治刚伙同张珍娟、姜寿山(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韩彦敏等该合作社设立在藁城区乡村的代办员,以向该合作社存款利息高为引诱,在藁城区乡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韩彦敏向集资人出具藁城市旭泽种植专业合作社凭证为集资凭证,帮助该合作社非法吸收刘喜格、张金增、李费物、曹君海、曹素华、张亚超等6人资金共计14.8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韩彦敏按其吸收资金每1万元提成3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上列六名集资人证言、集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藁城市旭泽种植专业合作社集资凭证。2、被告人韩彦敏供述,2013年10月,旭泽合作社的业务经理张珍娟、姜寿山到我家宣传旭泽合作社的存款业务,让我做旭泽合作社的代办员,我就答应了。2013年11月份开始通过我在旭泽合作社存款,大概有6、7户的16.3万元,这些人都是我们一个村的。旭泽合作社每一万元的存款每年给我提成300元左右,我得的提成都垫付给我们村的储户了。3、郜治刚证言,我村的郜文光让我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让我和他合伙干,我同意接受藁城市旭泽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一职,我在合作社就是应了个名,合作社过户的时候我没在。实际上合作社是张珍娟和郜文光的,合作社非法吸收的存款也是给了他俩。我和张珍娟去村里找代办员,请代办员吃饭,吃饭过程中我和张珍娟给代办员介绍在藁城旭泽合作社存钱的好处(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存取方便,支取自由,代办员还有手续费)。让他们帮助宣传旭泽合作社的各种好处,并帮助旭泽合作社发展存款业务。当时给代办员说每一万元存款给代办员600元手续费,后来涨到800元最后涨到1100元,手续费是代办员交存款时当场兑现,代办员还有工资,都是姜寿山、张珍娟定的。入股凭条是制式一式三联,合作社一联(黑色第二联),代办员一联(蓝色第三联)储户一联(红色第一联)。入股凭条上面写着藁城市旭泽种植专业合作社,上面有存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款金额、入社日期、存款期限、年收益等内容,存款期限一年,利息是5.04%。藁城旭泽合作社吸收存款刚开始的时候是张珍娟通过银行转帐给我,我把钱转账给郜文光,后来张珍娟就不给我钱了,她把吸收的存款怎么处理我不清楚。藁城旭泽合作社吸收的存款,张珍娟和姜寿山共拿了600多万,我给郜文光700多万(通过我在赵县农行办理的银行卡多次转账到郜文光的农行卡里)。我不清楚这些钱做什么用了。4、杨翠翠证言,我在合作社主要负责打票的工作,一般是张珍娟从各村代办员取回存款人的信息后,我把旭泽合作社的存款凭条打出来,存款人信息包括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额、存款时间、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我在存款凭条的操作员处盖上我或是郝玉曼的手章,把存款凭条给了张珍娟,张珍娟把存款凭条给了存款人村里的代办员,张珍娟把存款人的存款拿回来后一般给合作社的会计或是出纳,我只知道合作社的一个会计叫焦建民。如果存款人需要支取存款,也是张珍娟把存款凭证拿回来,把存款人的存款拿走。5、藁城市旭泽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藁城区工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材料,载明: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住所设在藁城市增村镇增村,法定代表人郜治刚。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郜治刚)。7、藁城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对张珍娟、姜寿山另案处理情况说明一份。8、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六)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韩彦敏帮助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非法吸收村民资金过程中,以向集资人出具未盖单位印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藁城市汇通合作社入股凭条、藁城市汇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条作为集资凭证,非法吸收张国华、张文革等39人资金共计40.83万元,用于垫付其帮助相关合作社吸收的他人资金或存入合作社等,期间,返还集资人1.09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审计报告,证明:韩彦敏以韩彦敏名开具存款白条39人、吸收资金40.8万元,返还集资人1.09万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2、上列集资人证言、集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韩彦敏用未盖单位印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藁城市汇通合作社入股凭条、藁城市汇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条非法吸收张国华、张文革等39人资金共计40.83万元、返还集资人1.09万元的集资凭证。3、被告人韩彦敏供述,我给储户出具的手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证,跟邮政储蓄没有关系,有一部分白条是储户存的活期钱,我后来垫付给其他到期储户,还有一部分白条是当时储户存款以后,储户没有到我这换成正式的存款凭证,他们正式的存款凭证都在我手里放着。我给储户手写的藁城市汇通合作社入股凭证,只是我用了他们合作社给我的空白票据。我给储户开具白条存款大概是30多万元。储户存活期的钱,我垫付藁城市同兴合作社储户17多万元,垫付藁城市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储户30万元左右,垫付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井陉县高能銮台垴合作社储户20多万元,具体数记不清了。储户存款后没有换正式存款凭证大概是3户,有刘荣、张文革、曹景台,存款有7、8万元,涉及到同兴合作社、海清合作社、井陉县高能銮台垴合作社。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1、被告人韩彦敏户籍证明。2、对被告人韩彦敏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彦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彦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彦敏在帮助藁城市同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藁城市海清种植专业合作社、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县高能銮台垴种植专业合作社、藁城市旭泽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彦敏已垫付部分集资人的资金,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彦敏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发还集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彦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韩彦敏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集资人。上诉人韩彦敏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韩彦敏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彦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韩彦敏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其量刑部分作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风祥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