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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7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康特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康特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7079号原告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胎县金源北路18号(万豪国际商业广场4号楼601-602、701-70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丽君,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康特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78号11幢308室。法定代表人吴馨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特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吉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