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与陆善平、浙江飞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陆善平,浙江飞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154号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美家居建材市场。负责人:李明伟。被告:陆善平,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浙江飞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261548。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董事长。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诉被告陆善平、浙江飞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商行撤回对被告陆善平、浙江飞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福贝建材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