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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179号原告任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分居时间不够,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