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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益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苏益中,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程制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苏益中与被告程制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益中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制军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苏益中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制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制军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程制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程制军有车牌号为浙J×××××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浙J×××××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共六辆,上述车辆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再发现被执行人程制军名下有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4幢2902室的房产一处,本院已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价值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不宜处置。再发现被执行人程制军有放置于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牛极村的钢管及扣件,已由本院依法拍卖并处置完毕,本案已作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本案本次已实现债权人民币160141元。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