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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临清市戴湾镇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临清市文博贡砖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孔庆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戴湾镇景庄村村民委员会,临清市文博贡砖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孔庆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116号原告临清市戴湾镇景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清市戴湾镇景庄村。法定代表人景安良,村委会主任。被告临清市文博贡砖技艺传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渠,该公司经理。被告孔庆渠,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戴湾镇景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临清市文博贡砖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孔庆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清市文博贡砖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孔庆渠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清市文博贡砖技艺传承有限公司、被告孔庆渠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