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玉华与练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华,练满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589号原告:冯玉华,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练满意,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冯玉华与被告练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