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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玉华与练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华,练满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589号原告:冯玉华,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练满意,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冯玉华与被告练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