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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承红、鲍迅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承红,鲍迅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178号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童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817-7。法定代表人:蒋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承红,女,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鲍迅捷,男,汉族,1991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红、鲍迅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炼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