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承红、鲍迅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承红,鲍迅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178号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童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817-7。法定代表人:蒋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承红,女,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鲍迅捷,男,汉族,1991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红、鲍迅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重庆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炼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