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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少芳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少芳副食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保定路527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少芳副食便利店,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吕献塘村。法定代表人詹少芳。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少芳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2015)金婺知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00元,诉讼费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电话同意终结,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14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建 富执行员 王 建 国执行员 林 向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城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