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6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春涛与被执行人王亚平、何家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涛,王亚平,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何家纯,江文才,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6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春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怀宁润香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何家纯,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家纯,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江文才,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江文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在审理阶段中于2014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河工业园的产权证号为00015654、00015655、00015656、00015657号等四套房产及被执行人江文才所有的位于高河锦都花园6幢206室(证号为00024149号)房产。现因续封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河工业园的产权证号为00015654、00015655、00015656、00015657号等四套房产及被执行人江文才所有的位于高河锦都花园6幢206室(证号为00024149号)房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日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