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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01民终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守春与宛永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守春,宛永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守春,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宛永华,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马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守春因与被上诉人宛永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守春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守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