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7434原告王玫、王锡仁诉被告沈阳市达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玫,王锡仁,沈阳市达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434号原告:王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原告:王锡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被告:沈阳市达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方书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原告王玫、王锡仁诉被告沈阳市达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王中银系工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王中银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护理费、抚恤金422295元(已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在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对该类诉求进行审理。本案中,二原告在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情形下,要求法院认定工伤并要求工伤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玫、王锡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4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