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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双希与杜巧峰、郭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希,杜巧峰,郭中奇,洛阳市达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990号原告:刘双希,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拴银,男,195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巧峰,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郭中奇,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洛阳市达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临安汽车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1035385H。。法定代表人:李仁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2427Y(1-1)。。法定代表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1-1)。。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宪锋,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希与被告杜巧峰、郭中奇、洛阳市达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刘双希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兼书 记员  史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