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33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菁华,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翠承担。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