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812号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贝,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812号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号3座301自编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092635E。法定代表人:郑炳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贝,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6号楼首、二层A6-5,注册号:440600000030920。法定代表人:吴烈。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贝、第三人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缴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