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16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春霞,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区长。委托代理人吉光,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慧敏,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春霞因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豫71行初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春霞,被上诉人二七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吉光、陈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1月5日,李春霞向二七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郑州市二七人民区政府关闭郑煤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案件二审聘请律师的费用。二七区政府收到李春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意见的函》,征求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该函件明确表示,请收到本函后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是否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如未按时回函,视作不同意提供。2015年12月11日,二七区政府作出二七政申复(2015)8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李春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李春霞对此答复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庭审时二七区政府表示,政府给付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费用的方式,是以年度为单位整体结算给相关的律师事务所,而非个案单独结算,李春霞对此未提异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二七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李春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在行政案件中二七区政府聘请律师的费用,该费用属于二七区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内法律服务类项目,涉及公共财政支出。对于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该费用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二七区政府以第三方不同意提供为由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李春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关于二七区政府应否重新作出答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本案中李春霞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个案的聘请律师费用,而二七区政府对于法律服务类的支出,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全年的整体费用,而不是对个案进行的单独结算。故李春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二七区政府进行加工制作,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信息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综上,李春霞要求责令二七区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因该信息需加工、制作,故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七政申复(2015)81号信息公开答复;二、驳回李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春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二七区政府所聘请律师的费用,涉及公共财政支出项目,应当接受社会公共的监督,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该项支出涉及另案的行政诉讼活动,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七区政府答辩称,二七区政府作出的二七政申复(2015)8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有效。李春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和用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且申请目的、用途不当,故应驳回李春霞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李春霞向二七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行政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费用,该费用属于二七区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法律服务项目,系公关财政支出,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李春霞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需要在另案行政诉讼活动中使用,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信息公开是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二七区政府对于法律服务类的支出,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全年的整体费用,而不是对个案进行的单独结算,该信息需加工、制作为由不予支持,由于二七区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李春霞诉讼请求结果正确,但判决理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李春霞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春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赛